失信被执行人 |
黄振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7200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8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执行款项210000元;二、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执行款项404718.51元;三、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0元及差旅包干费50000元;四、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税款及滞纳金782859.49元;五、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卡手续费4689.44元;六、被告黄振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522267.44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付之日止);七、驳回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0元,由被告黄振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