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崇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3********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423民初109号 |
案号 |
(2022)粤1423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崇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陈思燕偿还借款14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崇楼负担。被告吴崇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迳行向原告陈思燕支付8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