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汝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2********06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891民初1522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杨汝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陈锦能偿还借款本金765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7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6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3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杨汝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