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云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1********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4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黄云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1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额14182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即从2019年7月19日起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数利率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6.5元,由被告黄云虹负担;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36.5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黄云虹付款时,径行支付给原告广西南宁海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