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61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319民初12484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支行贷款本金549651.95元及截至2021年8月9日的利息8297.72元,罚息30.69元,复利100.61元;二、被告李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支行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与利息之和55794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bp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三、若被告李红莲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支行有权就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津越道以南、西中环以西崇和湾1号楼及配建1、2-1号楼-1-202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0.5元,保全费3310.4元,由被告李红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