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柯则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2********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81民初2601号 |
案号 |
(2022)赣0481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柯则陈、杨翠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36.98元,本息合计31,736.98元,并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柯则陈、杨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