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菊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21********6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1071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菊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渝水区下村镇高铁陈信酒店(经营者陈报根)支付4758元;二、被告黄长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渝水区下村镇高铁陈信酒店(经营者陈报根)支付4409元;三、驳回原告渝水区下村镇高铁陈信酒店(经营者陈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沈菊菊、黄长根各承担一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