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拱书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124民初634号 |
案号 |
(2022)赣1124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拱书贤、李凤仙归还原告华益明借款750000元,利息190000元,合计人民币94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为8025元,由被告拱书贤、李凤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