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3********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3民初619号 |
案号 |
(2022)赣0823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建国应偿还原告陈小勤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该款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及利息,剩余40000元及利息于2023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二、如果被告曾建国未按第一款履行,从任何一期违约之日起原告陈小勤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曾建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