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小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2********56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3125民初693号 |
案号 |
(2022)湘3125执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思人民币18万元;被告钱正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思人民币315117.7元;被告徐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思人民币96478.9元;驳回原告李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346元,由被告钱正桃承担6801元,被告徐小琴承担2914元,原告李思承担19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