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其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2********8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624民初206号 |
案号 |
(2022)湘0624执1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祝成威、何其德双倍返还原告襄阳大派商贸有限公司定金34000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016900660591234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湘阴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襄阳大派商贸承担40元,由被告祝成威、何其德共同承担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