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6********2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382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2)黑0382执恢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造林、汪玲给付原告王庆湖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20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2021年1月1日),合计37200元。并自2021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1分给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