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7民初2653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5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原告北京顺恒仁达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至保证金付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顺恒仁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文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5元,由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82745438517Y |
登记机关 |
丰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