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23********2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23民初1024号 |
案号 |
(2021)黑0123执1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长林化肥款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0日起按月利1.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金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