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1********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03民初114号 |
案号 |
(2021)黑1003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庞金福、潘永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荣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王永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庞金福、潘永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