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昌林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804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19)桂0804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贵港市昌林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140万元;二、被告蒙国清、陈信英、甘小青、谭林、陈华、陈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对被告蒙国清持有的用于质押担保的贵港市昌林木业有限公司的20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对被告蒙国清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一辆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桂rwg580)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对被告甘小青名下用于抵押担保的一辆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桂ra1992)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8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贵港市昌林木业有限公司、蒙国清、陈信英、甘小青、谭林、陈华、陈虹共同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蒙国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43307620161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东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