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权龙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1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3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权龙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艳寒、陈凯雯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权龙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