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4********20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7149号 |
案号 |
(2022)皖1202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子飞于2021年6月20日前按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将原告武勤的房屋装修好;二、被告范子飞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武勤赔偿款50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武勤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