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月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22民初3684号 |
案号 |
(2022)皖0322执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月球偿还原告蔡成名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3-2021年7月11日起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蔡月球负担。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