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玉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3********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3026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恢1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茹、耿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借款本金58,985元;二、被告王艳茹、耿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平借款本金58,985元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从2016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艳茹、耿玉民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