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瓦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2********4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581民初1592号 |
案号 |
(2021)内0581执1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瓦仁、李继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静学武借款本金111903元、支付利息15361元,合计127264元;二、驳回原告静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瓦仁、李继鹏负担1413元,原告静学武负担1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