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8374号 |
案号 |
(2019)苏0321执4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慎增被扶养人生活费162356.6元,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慎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照军负担440元,被告鱼台县向阳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祥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2759659024XE |
登记机关 |
鱼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鱼台县谷亭镇街道办事处运南村东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