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653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1民初388号 |
案号 |
(2022)苏0321执7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4169.14元。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有其他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二、在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4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编号为c0368212019042601-3的抵押物清单记载的抵押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任庆立、渠美春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永庆彩色印刷厂、任庆立、渠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庆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03579653K |
登记机关 |
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丰县西环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