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2********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215民初4164号 |
案号 |
(2021)鲁0215执5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初世雷劳务费114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于鑫负担,被告于鑫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初世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