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0********519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8607号 | 
| 案号 | (2021)豫0184执614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469440元及利息(以469440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1元,由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楚金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0174396519K |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