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胜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1********2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458号 |
案号 |
(2022)豫0411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任胜伟、姬雪燕自愿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清偿2021年3月3日利息、违约金10000元,剩余利息及违约金(以清偿当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信用卡系统数据为准)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清偿完毕。2021年3月4日之后的本金、利息按双方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二、如任胜伟、姬雪燕逾期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任胜伟、姬雪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