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宝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03********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36640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2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魏宝明向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还借款本金36005.74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元,由被告魏宝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