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伟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4********1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91民初288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陈森祺与被告湛江市东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伟东签订的工程名称为龙海名都8栋502装饰工程的《湛江市东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湛江市龙海名都8栋502房装饰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湛江市东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伟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森祺返还装修款165000元(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湛江市东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伟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森祺支付租房费用19500元;四、驳回原告陈森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6.35元,由被告湛江市东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伟东负担3964.35元,原告陈森祺负担3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