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学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2********8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1761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恢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赵崇杰、王学菊向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600000元、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利息31360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尚欠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赵崇杰、王学菊向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65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赵崇杰、王学菊向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赵崇杰、王学菊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行有权从依法处分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河畔一街14号205房的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42元,由原告广州融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1元,被告赵崇杰、王学菊负担197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