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2********2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25698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3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执行人广州龙粤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695960.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127995.62元,罚息为14046.91元,自2021年4月1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公司人民币贷款合同》《公司人民币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二、被申请执行人广州龙粤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58351.52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从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张金华提供抵押的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怡新路8号1005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被申请执行人傅永彪、廖文华、张金华对广州龙粤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案件受理费10934元由四被申请执行人负担。(以上合计1907288.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