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义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3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91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2)粤0891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2043.78元及支付截止2021年6月3日的利息12561.44元,合计734605.22元;2021年6月3日之后的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义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在最高本金余额774000元与相应利息之和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6.05元,由被告湛江市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义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