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3********2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4536号 |
案号 |
(2022)皖0102执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5353692.59元,并支付违约金5124710.68元(违约金暂算至2018年3月18日,之后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二、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33392元;三、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义务,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金寨路东侧土地使用权(肥西国用[2014]第287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0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徐华、张青华、张燕华、安徽省盛臣大富豪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好世界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满楼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麦肯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