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3民初3523号 |
案号 |
(2022)皖0403执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借款本金14898.18元,借款利息、费用、违约金2445.18元;及自2020年4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在年利率15.4%范围内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吴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律师费用12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徽行淮南洞山路支行负担61元、被告吴红负担2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