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方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2民初4053号 |
案号 |
(2022)皖0882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平借款本金2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25日始至2021年3月24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自2021年3月25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8元,减半收取3059元,由被告方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3-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