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7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18138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10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令阳分期偿还原告张世超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二、若被告孔令阳未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世超可以从被告孔令阳逾期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借款。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3.00元,被告孔令阳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