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03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0)辽1003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文圣区小屯水泥制品厂货款120000元及违约金41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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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进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672848129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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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杭州市双铺镇轮渡路3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