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洋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4********5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24刑初139号 |
案号 |
(2022)冀0824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铁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洋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三、被告人张志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张志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张春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六、被告人闫坤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七、被告人张军非法所得的人民币39.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