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牛俊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1********1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892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恢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到2020年6月23日欠息54791.96元,共计1354791.9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所欠的利息;二、被告李君格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牛俊保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本院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李君格抵押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冀(2019)元氏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71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李君格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牛俊保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3497元,由被告牛俊保、李君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国强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青青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