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省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6********3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5823号 |
案号 |
(2022)冀0104执1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利源相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拴庭款项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孩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省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拴庭的其他诉讼清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由被告河北利源相州贸易有限公司、郑省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