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胜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8********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7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2)冀0407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连胜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漳堡信用社借款本金279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按月利率8.7‰计算,2020年5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申新章、吴同杰对被告连胜奎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申新章、吴同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胜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由三被告承担。保全费327元,由三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