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居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084民初6680号 |
案号 |
(2022)苏1084执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书》;二、被告居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雨冰合同价款20000元并承担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居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邮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