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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居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84民初6680号
案号
(2022)苏1084执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书》;二、被告居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雨冰合同价款20000元并承担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居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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