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0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883民初146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4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龙程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龙程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600元、代理费7600元。三、被告张岩、张潜、李亚美对上述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岩、李亚美、张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