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祁彦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9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3825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祁彦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程双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祁彦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