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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春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5********4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6民初328号
案号
(2022)冀0606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冲、被告张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贷款90278元、特别违约金5000元和违约金(自被告杨冲违约之日即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二、被告郝春旺对被告杨冲、张兵兵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元、保全费1116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杨冲、张兵兵、郝春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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