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233民初273号 |
案号 |
(2021)粤0233执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阳耀发2712.56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阳耀发3670.99元;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阳耀发4383.27元;四、被告李翔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欧阳耀发45000元;五、驳回原告欧阳耀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元,由原告欧阳耀发负担1022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李翔凌负担600元;鉴定费15120元,由被告李翔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