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晚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3民初865号 |
案号 |
(2021)湘0523执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晚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万元。被告彭晚叶可以将上述款项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1560165052500919)。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晚叶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支付案款时应一并支付到本院案款专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