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覃桂波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5********03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221民初1241号 | 
| 案号 | (2021)桂1221执104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覃桂波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晓凤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