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2682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恢14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98918.1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蒋兰芳对被告李松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依法减半收取1137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57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