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2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3民初6108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5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虞斌支付货款人民币840000元。如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陆卫东、朱红娟、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