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丽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2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04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粤1204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41229600024】。一、被告肇庆市高尔简尊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威支付货款682142.9元及利息(以682142.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丽琴对第一项的判决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1元由被告肇庆市高尔简尊陶瓷有限公司、吴丽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